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5页(1137字)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行政争议和商标民事争议所进行的裁决活动。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独立于商标局的专门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裁决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裁决:①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局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终局裁决,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将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②其他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以后,注册商标申请人或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裁定异议成立,驳回商标注册申请。③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行政争议。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撤销的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④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核准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除了上述4种商标行政争议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对下列两种商标民事争议进行裁决:①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可以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维持或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②其他人对已注册的商标认为注册不当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维持或撤销的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前述六种商标争议的裁决均为终局裁决,一经送达当事人,该裁决立即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商标局)必须执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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