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委的行政立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9页(314字)

国务院各部委就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或经有权机关授权制定部委行政规章的行政立法权。国务院部委可以就相应部门管辖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立法。国务院部委行政立法的事项包括: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领域的行政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的管理;对外关系和国防建设管理;行政管理制度和行政法制建设等。但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要受到若干限制:①法律未作规定,国务院也未发布过决定、命令的事项,国务院部委不得制定规章;②立法调整内容尚未明确职权归属的,国务院部委不得制定规章;③需要国务院统一规定的重大事项,不管是否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只能以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由部委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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