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渔区捕捞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7页(508字)
科威特《渔业资源保护第46号法令》第8条规定,在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下,主管部长将颁布关于捕捞,特别是与下列有关的法规:(1)本法所引用的许可证的条件和期限;(2)制定出这些许可证的费用,规定它们的类型,交款方式以及免费的条件;(3)制定渔船标志的标识号和符号的规则;(4)规定船形、使用期限、大小、安全条件等;(5)规定允许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渔具;(6)禁止对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生长繁殖和洄游有害的物质;(7)规定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资源所允许捕捞的最小规格;(8)规定捕捞中使用的网具、网目的大小;(9)在整个领海或部分水域定期或不定期地禁止捕捞某些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10)禁止任何对海洋藻类和海洋植物有害的活动;(11)在整个领海或某个区域,定期或不定期地禁止任何捕捞活动或使用某些特殊的捕捞方法;(12)规定鱼类及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在一定季节内所允许捕捞的数量;(13)规定卫生条件来保护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防止环境恶化;(14)管理那些捕捞专业人员所需要的书籍和文章,并规定他们所应该提供给主管部门的信息;(15)管理对捕捞专业人员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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