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渔业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7页(358字)

巴林《有关捕捞规定的第5号法律的法令》第15条规定,商业农业部应颁发本法条款的实施细则,特别是下列方面:(1)在渔区任何区域内禁止捕;(2)禁止使用任何可能对渔业资源有害的船只、鱼栅、渔具或技术;(3)规定捕捞使用网具类型和最小网目规格;(4)根据公共卫生法条款为了没收那些不适于人类食用消费的渔获并销毁处理,制定检查新鲜渔获、鱼品加工制作、贮藏或销售场地的规定和程序;(5)凡正式应邀进行渔业资源开发或资源保护等事宜的研究或试验的个人和团体可予免以执行本法律条款;(6)强制渔船出示牌号和执照号码并遵守对形式、可行性、安全、规格的其他要求及保存渔获的其他特别技术要求;(7)管理有关渔业资源保护和在渔场内保护渔业资源的其他事宜;(8)有关渔业资源的统计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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