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渔业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7页(723字)
阿曼《海洋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法》第4条规定,主管部长应颁布合理管理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以及执行本法条款的细则,他尤其应该为下列任何目的颁布细则:(1)依据本法规定许可证的条件和期限;(2)与财政当局共同商定许可证费,限定许可证数量,规定付款方式和免税理由;(3)在授予许可证前规定对渔船的要求,包括船型、尺度、适航性、发动机功率、捕捞方法、安全措施、显示于舷侧的数字识别标记或其他识别符号、其他要求和操纵方式;(4)规定允许在航海和捕捞中使用的设备和渔具以及对它们的要求;规定禁用的会给船员和海洋生物资源带来危险的设备和渔具;(5)确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增长、补充和迁移有害的物质,并禁止使用;(6)规定保护区和制定保护措施;(7)按季节规定禁捕水域,规定禁渔期和禁捕种类;(8)在所有的或部分的渔业水域、内水、海床或其底上,规定定期禁止捕捞或不定期禁止捕捞的海洋生物资源的种类,同时也规定每一种类的捕捞期和地区;(9)规定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可捕的最小尺寸;(10)根据季节和种类规定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捕量;(11)为鱼类的保鲜和运输制定条款,以确保其质量和防止腐烂;(12)确定影响海洋生物资源安全的因素,确定应予绝对禁止的内水渔业水域、海床或其底土排放的物质,规定所有或部分这种物质的允许浓度,以使它们不会直接或间接危害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健康;(13)规定捕捞团体应该收集和提供给主管机关的资料,并对他们应保存的书籍和文件作出规定;(14)确定奖励发现或举报违反本法条款的人;(15)对靠近内陆水域或捕捞水域建造工厂或实验室制定总的规则,为保护海洋生物资源,还应制定渔船应遵守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