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外国捕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8页(391字)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关于制定专属经济区海洋资源保护、开发和管理标准的第63/81号法令》第3条规定:(1)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捕权属国家所有。(2)根据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国家与其他国家或私营组织之间成达的协议,将可以暂时允许外国渔船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的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捕鱼活动。(3)外国渔船不得在12海里领海内捕鱼。(4)在被认为对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国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政府可重新审议前款的禁令。第4条规定,上一条中所指的协议须包括以下一项或几项条件:(1)对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国民的技术培训;(2)对发展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渔业工业的资助;(3)缴纳许可证税;(4)向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国家提交一定百分比的渔获物;(5)在外国渔船上要有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政府的监察员;(6)渔船船员中要包括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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