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35页(2410字)

任何政府雇员没有得到特别允许,索取或接受利益,就犯有公务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

这项罪名是行为犯罪,控方无需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只要证明被告有索取或接受利益的行为,罪名就可成立。如果辩方以“合法权力或适当理由”为被告辩护,那么,举证责任要由被告承担,但不能以“索取、接受利益是行业或职业惯例”作为辩护理由。如果政府雇员在对方提供利益后,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交出所得到的利益,不能算犯罪。此罪的刑罚为:罚款10万元和监禁1年,并没收所有非法所得。

在判定此罪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政府雇员的含义

此罪中的“政府雇员”指在香港政府中依法执行公务的受薪人员,包括永久性职位和临时性职位。

2.关于利益的范围

此罪中的“利益”范围广泛,包括下列各项:

(1)佣金、报酬、借贷、礼物,形式有金钱、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任何财产的权益;

(2)职位或契约;

(3)支付、免除或清理借贷、责任或其他债务。

(4)其他服务或优惠(款待除外),包括免受纪律处分、民事、刑事的诉讼或指控,免受褫夺资格、任何刑罚以及免除此类忧虑;

(5)执行或不执行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

(6)有条件或无条件提供或承诺提供上述任何利益。

这里要注意,“款待”不包括在“利益”中。款待指供应食物或饮品享用以及其他附带的或同时供应的款待,如跳舞、夜总会表演等。根据判例,作私人财务担保属于提供利益,接受免费停车位、接受免费会所会籍都属于接受利益,前提条件是按照正常情况应该付款。

3.关于可以从知己朋友处接受的利益

政府雇员经一般许可,准许他们为了与知己朋友交往而接受下列利益:

(1)接受1000元以内的贷款;

(2)在传统上有送礼习惯的节日里,如农历新年、圣诞节、结婚日、生辰等,可以接受(不得索取)馈赠的礼物或者机票费、船票费、车票费,每次接受的价值不得超过1000元;

(3)在其他场合可以接受(不得索取)馈赠价值在200元以内的馈赠礼物或机票费、船票费、车票费。

上述三项利益,只限于在下列条件下接受:

(1)提供利益的知己朋友与接受利益的政府雇员的所属机关没有公事往来。

(2)该知己朋友不是该雇员所在政府机关的下属。

(3)上述第三项中的“其他场合”不包括该政府雇员因职务需要出席的场合。

在判定与知己朋友私下交往接受利益时,要注意“礼尚往来”的常识,如果只有一方经常送礼,而对方从不回礼,这种接受利益的理由就值得怀疑了。

4.关于可以从非知己朋友处接受的利益

为了与非知己朋友往来,政府雇员接受以下利益是合法的:

(1)索取或接受500元以内的贷款,但是必须在14天里还清;

(2)在传统上有送礼习惯的节日里,可以接受(不得索取)价值500元以内的礼物或机票费、船票费、车票费;

(3)可以接受(不得索取)《公务员规例》准许的退休礼物。

5.关于可以索取或接受的其他利益

政府雇员可以索取或接受商号、公司、会社及同类机构提供的利益,但是,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政府雇员是以私人身份而不是以政府雇员的身份索取或接受利益;

(2)非政府雇员也同样享有这些利益;

(3)提供利益的机关与该政府雇员所在的机关没有公事往来;

(4)该政府雇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受雇条件规定可以享有这些利益;

(5)该政府雇员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是该会社的会员;

(6)该政府雇员是可以索取或接受利益机关的长期顾客;

(7)按照正常生意关系,该政府雇员可以享有这些利益。

除了给予政府雇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的一般许可,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雇员可以申请特别许可,以接受超过一般许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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