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拥有无法解释财产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37页(948字)

任何现任或曾任政府雇员的人,如果享受的生活水平或拥有的财产高于现在或过去的薪金收入,又不能作出圆满的解释,就构成公务员拥有无法解释财产罪。

这是《防止贿赂条例》创设的一项独特罪行。指控政府雇员犯有此项罪行,必须得到律政司的亲自批准。控方在指控时,无需证明被告具有任何具体的贪污行为,只要被告对超过其薪金标准的财产和生活水平,无法作出圆满解释,就可推定是贪污受贿所得。

这里有个问题,即:如果被告的财产是来自于其他不光彩的行为,不是因贪污所得,是否构成此罪。判例有1976年唐耐根上诉案。唐耐根是一个警察,被告辩称,他的超过薪金的收入是来源于他在黑市赌和赌赢了大钱,并出示了下注和派彩的证据,结果,上诉法院接受了他的解释,判他无罪。至于该警察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赌博条例》另当别论。由此看出,“圆满的解释”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庭可根据不同案情定夺。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对贪污、贿赂的案件具有特殊调查权,即廉政公署的专员可以检查嫌疑人的任何帐目,包括银行帐目;可以调阅嫌疑人过去资金转移的详细材料,并且可以进入和搜查有理由认为藏有罪证的房屋及扣押罪证。只有那些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事务所和办公室不受侵犯,除非这些人或他们的雇员也涉嫌犯罪。廉政公署的专员在调查需要时,可以要求公务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包括公务员的亲属,对所拥有的金钱或财物作出解释,如果被调查人提供假材料或者拒绝解释,可被指控犯有此罪。

如果与被告有关的人士拥有大量财富,法庭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与被告有关的人士是以信托等方式替被告持有财富,或者以其他方式从被告处获得财产,除非被告提出反证,否则可以假定这些财产是由被告支配的。被告的薪金证明书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犯有此罪的被告,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10年;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3年。与以上刑罚同时,法庭可以责成被告向政府退还无法解释的那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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