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书送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5页(247字)

日本1997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6条规定,建设者完成方法书制作后,应依照主管省令的规定,按照第2条第2款第1项第1目至第13目所述每项建设项目的类型,将方法书送交管辖被认为会受到与对象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范围的地区的都、道、府、县知事及市、镇、村长。上述的主管省令应规定,为了确保在同款规定的地区对有关对象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从所征求的出自环境保护观点的意见上看所确定的范围是适当的,主管大臣应就构成其标准的事项与环境厅长官协商后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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