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49页(677字)

运输署港岛牌照事务处受理车辆登记事项。申领人须递交有关证件及填写表格。

首次登记时须出示的证件包括:

购车发票,包括车辆经改装支付的改装费;

证明运货、保险费的装货单据;

如属旧车,旧车首次登记的有关文件及购车发票;

如以个人身证登记,出示个人香港身份证;如以公司名义登记,出示公司注册证,以及该公司指定人士的签署证明;

第三者意外保险单或临时保单;

证明车辆排出废气符合标准的有关国家当局签发的证书;

其他详细项目:车主姓名地址、车辆颜色、引擎号码等。

机动车辆在香港登记,应缴付首次登记税。各类别车辆的首次登记税不同。私家车以到岸价(含购车费、保险费、运费)的70%~90%计算;电单车以70%计算,其他车辆以15%计算。曾在外地登记的旧车入港,其首次登记税根据折旧后的车价计算。

申请人符合车辆登记规定,并按要求提交证件及填写表格后,得领取编码的车辆牌照(行车证)。车辆驾驶者应按规定将车辆牌照置于车头部位的左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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