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豁免估税的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3页(635字)

九七前,估税员在计算入息时,主要对下列各项可予豁免:

(1)港督的官职薪酬;

(2)任何领事、副领事及受雇为领事馆职员的薪酬,但他们必须是该国公民;

(3)任何从认可退休金计划中取得的一笔过多的长俸;

(4)在香港以外提供服务所得的长俸,但不包括受雇于香港政府的海外雇员;

(5)从认可退休金计划取回的“非长俸”款项;

(6)教育机构的全日制学生从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类似教育基金所得的款项;

(7)女性的赡养费或同类款项;

(8)雇主赠给雇员的礼物,如属私人性质,与职务无直接联系的;

(9)根据劳动法例支付的停止雇用赔偿、退休时的额外馈赠、以金钱代替解雇通知的支付、以金钱回报雇员离职后不作竞争的支付、取消雇用合约的赔偿、雇主为奖励雇员考获专业资格而发给的赏金、付予雇员的任何旅游费用。

香港特区成立后,特区行政长官的薪俸税不予豁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