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征收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3页(748字)

遗产税是指按照《遗产税条例》规定的对死亡人士在香港遗留的财产价值总额征收的税。

死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死亡时立即移交或经过一段期间才开始移交的财产,该财产的移交或是确定的或是未确定的,或是本来已经移交的或是根据一定条件移交的。下列财产属于遗产税征税范围:

(1)任何在死者去世时有法定资格支配的财产;

(2)由死者因为即将去世而捐赠的款项或馈赠,而该捐赠非在死亡前三年执行妥当;如果捐赠是属于公共或慈善性质,而非在死亡前一年进行;

(3)如果财产为当事人拥有,以后转往他人共同拥有,使该利益在他死亡后转往他人的;

(4)如果财产是根据死者生前所订立的财产授与文件授与他人,而该文件明示或暗示无遗嘱效力,而且该财产的权益仍为立件人在生时保有;

(5)任何由死者生前购买或提供的年金、死亡保险权益、长俸权益或类似权益,均属征税范围,但应从死者生前提供资金,或得自其财产的资金引致的权益计算;

(6)死者死亡时的债权;

(7)任何人寿保险权益,有明文规定豁免的除外;

(8)任何人士转让财产给死者生前所控制的公司(公司股东不超过5名),并非限定该财产在死者去世时为无效权益,死者也非以受托人身份受让的这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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