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劳工问题的主要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7页(895字)

香港政府对劳工立法的重视是在60年代中期以后。在此以前,政府很少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自由活动,60%以上的劳工没有工时限制、节假日和遣散费等基本权益保障。随着香港工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劳工地位逐渐提高。鉴于香港的工业化、缓和劳资冲突等诸多因素,政府对劳工市场的立法干预明显加强。

香港的劳工立法,是指涉及雇佣关系及工作安全的法律,其形式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以及在香港适用的国际劳工公约。按照调整的社会关系分类,香港的劳工立法主要有:

1.涉及雇佣关系的法规

有《雇佣条例》及附属规则、《学徒条例》,有关规则有《职业介绍所规则》、《儿童雇佣规则》、《妇女及青年(工业)规则》等。

2.涉及工作安全及员工伤亡赔偿的法规

有《空气污染管制条例》、《辐射条例》、《煤气罐检验条例》、《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及附属规则、《雇员赔偿条例》及附属规则、《肺尘埃沉着病(赔偿)条例》及附属规则。

3.涉及劳资关系的法规

有《劳资关系条例》、《职工会条例》及附属规则、《劳资审裁处条例》、《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等。

香港雇佣条例制定于1986年,逐年都有修订。对1997年6月香港立法局通过的《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等5项有关劳工事务的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认为,这些修订条例是在未咨询劳工雇佣委员会意见的情况下仓促通过的,为避免给香港社会带来长期负面影响,应予暂时终止实施。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7月通过《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本章介绍的内容为1986年制定以及1996年以前修订的雇佣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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