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审裁处处罚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13页(565字)

《劳资审裁处条例》对于任何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规定了处罚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无论何人,不得以恐吓、诱劝或其他手段,迫使当事人或证人不在审裁处的聆讯中作证。违者,经地方法院定罪,判罚5000元及监禁6个月。

(2)任何人士,在审裁处的聆讯中,如出言恐吓或侮辱审裁专员,或有侮辱行为或故意阻碍该项诉讼的进行者,即属违法,审裁专员可以简易程序方式判罚款500元及监禁2个月。

(3)任何人士,如无合理理由不遵照向其送达的传票而到审裁处担任证人,或不遵照向其发出的命令而出示文件、记录、帐簿或其他证物,即属违法。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罚款1000元。

(4)任何人士,如遇有调查委员会提出合法要求,使其出示记录、帐簿或其他文件时,无合理理由而予以拒绝,或故意阻碍调查委员会执行任何职务者,即属违法。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

《条例》还特别规定,审裁专员执行上述有关罚则时,具有一名法官所拥有的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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