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污染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19页(498字)

香港是处理海上油类污染及其他污染物问题的国际海事公约的成员之一。港府海事处辖下的污染控制组负责处理离岸油类污染、管制海上倾卸活动、监管船只装卸油类物品的程序等事项。

海事处备有专门控制海上污染的特别船只,以大量低毒性化学散油剂以及大中型油污抑制栏栅应付紧急状态下的油污染。各燃油公司及有关部门也设有处理海面油污的装备。凡有触犯防止污染法例或违反装卸油类物品程序的行为,定罪者最高罚款为20万元,并须缴付清理及驱散油污的全部费用。

海上污染管制的另一方面是负责清理海面垃圾,包括设置栏栅阻载海面垃圾进入某些康乐区以及建立设施截取陆地流入海面的垃圾等。

对于海上废物的处理,1974年已有法例管制。1989年5月作出新的规定,对弃置海上废物的严重行为,可以判处刑事处罚,监禁的刑期为6个月以下,罚金的数额由原来的5000元增至1万元以下。若船主或船长违例,可判监禁期6个月至1年,罚款5000元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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