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噪音的早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21页(611字)

香港发展成为繁华都市以后,其交通、工业、娱乐等制造的噪音越来越干扰和影响着市民的健康和生活,市民对于噪音滋扰的抱怨以及要求减低和限制噪音滋扰的呼声日益强烈,管制噪音也就成为政府应予重视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1949年港府曾颁布过一个限制噪音的简易法。该法规定,从日落至清晨6时期间“任何嘈声意图扰乱或妨碍公众或个人的宁静者,均在禁止之列”。后经修例将时间改为夜间11时至清晨6时。另有条例规定,夜间雇主不制止雇员发出的嘈声,应受罚,罚款为500元。对于上述违例行为,警员有权制止,市民也可以投诉。该法规定的内容较简单且可有弹性解释,法庭依此法难以对具体案件作出违例认定。一是条例规定的时间管制十分有限,除夜间以外的任何时间发出的噪音不在此列;二是规定须有“扰乱或妨碍宁静”的意图才会受罚,而对“扰乱或妨碍宁静”的意图及标准不易确定。

70年代以后,随着香港经济的迅速发展,噪音污染也日益严重,如港岛中区,每小时汽车流量达3000多辆,主要街道的噪音指标超过78分贝,最高可达85分贝,已接近国际公认的噪音危险指标。港府将管制噪音的立法纳入重要议程。经过整整10年的考察和讨论,立法局于1988年7月通过了《噪音管制条例》,并予同年年底开始陆续实施。该条例由文康市政科负责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