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妇女及青年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5页(493字)

《妇女及青年(工业)规例》对工业界雇佣妇女及青年的有关工时、雇佣条件及限制性职业等作了规定。

凡是年满18周岁的女性为“妇女”,15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者为“青年”。雇主雇佣妇女或青年从事工业工作,应将工作时数、工间休息、休息日安排等内容,以规定表格形式列出,并由雇主或其代办人在一名劳工督察的见证下签署,表格应张贴于工业经营区的公众场所。

受雇于工业的妇女及青年,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6天,每工作5小时后有不少于0.5小时的用膳或休息时间。妇女的工作时间限于早上6时至晚上11时(包括超时工作),每日最高超时工作数限于2小时,每年最高超时工作数限于200小时。青年的工作时间限于早上7时至晚上7时,不得进行超时工作。

禁止妇女及青年从事繁重体力或危险性工作。不得雇佣妇女或青年在矿场、石矿场进行地底工作,或进行挖掘隧道工程等工作,或从事任何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及加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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