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操行审裁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32页(642字)

律师违反了专业守则,应当受到纪律处分。1992年2月《律师执业条例》第2号修正案订明,撤销律师纪律委员会,设立律师操行审裁处。律师操行审裁处是专门受理有关律师、律师行、律师行雇员违纪投诉案的机构,其成员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40人以下的资深律师及非法律执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律师公会理事会成员不能兼任此成员。

律师公会在接到有关投诉案后,应在6个月内将案件移送律师操行审裁处,如果律师公会未按期移送,则任何人可以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申请移送,首席法官如认为有必要移送,可按申请移送或自行移送。

律师操行审裁处审理案件,由3人组成审裁庭,不公开审理。经审理后可对违纪律师作出如下决定:从律师名册中除名、中止执行律师业务、有限制条件的执业、向申诉人支付金额、交付50万元以下罚金、对违纪者谴责、支付审裁处审理费、取消或中止见习合约、在规定期限内禁止雇佣雇员和见习律师。有关律师除名和停止执业资格的决定应在14天内刊登于《政府宪报》。

受审裁处处分的律师,如果对该项处分不服,可以在审裁处作出决定后21日内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是律师公会理事会,而非审裁处。上诉庭的审理原则上公开,也可依情况决定不公开审理。上诉庭的判决是终局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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