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资格及执业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33页(780字)

九七前,可以申请为大律师资格者应符合下述四种情况之一:

(1)已经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具有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理工学院法学士学位,或为香港的大学所承认的外国大学的法学士学位,并在港修读1年的高级文凭课程;跟随至少有5年执业经验的大律师见习1年。

(2)已在英国和北爱尔兰取得大律师资格,在英王国已执业3年,在港实习1年,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或已在港正常居住满7年,申请时在港居住至少8个月。

(3)已在其他英联邦国家取得大律师或法律执业人员资格,来港后在律政司署任职满7年,并在申请时已满10年法律资历者。

(4)在港执业的律师具有3年的执业经验或法律任职资历,也可申请转为大律师。

九七后,大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按基本法的原则作相应调整。

已经具备大律师资格者,申请取得执业资格的途径如下:

(1)申请人向高等法院经历司提交申请书,并交纳申请费及提交有关法律文凭身份证件,以及跟随有5年以上经验的大律师见习1年的工作证明;

(2)高等法院在律政司或大律师公会的参与下,作出接纳或拒绝接纳的决定;

(3)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签发大律师资格证书,经历司注册处予以登记注册;

(4)经申请,经历司颁发大律师执业证书,并于《政府宪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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