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63页(413字)

文物出境鉴定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国家文物局核准。文物出境鉴定组是代表国家进行文物出境鉴定的专门机构,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建的文物出境鉴定组应配备7至12名以上的专职人员。文物出境鉴定组的责任鉴定人员必须是具有较高鉴定水平,并取得中高级职称或是经过考核,证明具有某一文物品类鉴定专长的鉴定人员,文物出境鉴定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非销售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工作。文物出境鉴定组责任鉴定人员的调动,必须在3个月前征求国家文物局的意见,事后向国家文物局备案。负责办理私人携带、托运或邮寄文物出境鉴定人员和经常协助海关监管文物出境的鉴定组的人员,享受涉外人员待遇。文物出境鉴定组的专职人员的职称,按《文物博物馆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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