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胞房屋产权确认公证文书的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84页(255字)

香港同胞来内地办理房产确权登记、转移和继承等事项,所提供的赠与、转让、委托等有关公证文书的效力规定如下:凡香港同胞提供的经司法部委托的84位香港律师之一办理的公证文书应于采纳。

另外,香港同胞在内地的房产,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先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提供其住所地公证人出具的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证明,再由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有关房产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