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出版香港同胞作品版权的有关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97页(566字)

内地出版香港同胞作品的版权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香港同胞的作品不应视同外国作品,应保护其版权。首次发表香港同胞作品,应与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签订出版合同;翻印、翻译和改编出版或转载他们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

2.作品出版后,应按国家版权局1990年6月15日颁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报酬以人民币支付),赠送样书。

3.如无法事先征得作者或者其他版权所有者同意,作品出版后,出版者应在其出版物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如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为其保留报酬和样书,欢迎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本人或其委托的代表来领取。

4.受香港作者或其版权所有者委托,为其办理向内地转让版权的出版社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委托书,方可进行版权转让活动。

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批评、纠正,情节严重者还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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