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同胞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96页(368字)

香港同胞向内地单位(指非经营性社会团体和事业机构,包括各类民间团体协会、基金会、宗教组织、科研文教、医药卫生和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的单位)捐赠的外汇,受赠单位如要求将接受的捐赠外汇参加外汇调剂,须凭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提出申请:①捐赠人提供的自愿捐赠的意愿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及用途);②审批单位同意接受捐赠外汇的批件;③受赠单位申请参加调剂的报告。

各级政府接受香港同胞为支援本地区救灾捐赠的外汇,允许参加调剂。受赠单位调剂外汇所得人民币款项,必须按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规定的用途使用,不能挪作他用。对借捐赠外汇为名,参加外汇调剂的,一经查实,要依法论处。

第四十二章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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