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95页(1113字)

香港同胞向内地捐赠物资,坚持捐赠自愿、接受自用的原则。各级机关不得接受捐赠。各级领导不得批条子干预审批和管理工作。

鼓励香港同胞捐赠必需的生产资料。海关对经批准接受直接用于本单位工农业生产、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公益事业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免征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照章征税;对捐赠进口的其他物资,属于自用的免税,超出自用的部分照章征税。这里所称“公益事业”是指:①直接用于建设少年儿童活动设施、幼儿园、敬老院和孤儿院等的物资及生活物品;②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受赠的生产资料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生活的专用物品;③直接用于环境保护、挽救濒危动植物种、筑路及修桥等公共设施建设的物资;④其他公益事业。

鼓励捐赠现汇。对香港同胞为支援家乡建设个人捐赠的现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进入国家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

捐赠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捐赠限额审批接受捐赠。超过限额的,一律不得批准进口。越权审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者的责任;对所接受捐赠的产品,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从严处理。未规定捐赠限额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核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内取货”方式接受的捐赠,只限直接接受单位自用。接受捐赠单位不得转让、转卖增值或串换,也不得经组装加工后在市场出售。所有接受捐赠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应凭批准文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捐赠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和专卖、专营的物资,除上述规定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核报国家主管部门归口核批,由海关按规定验放。除自用者外,交指定专卖、专营单位经营,或由物资、商业部门按合理价格收购,并由收购单位(包括专卖、专营单位)照章补税。

捐赠物资进口的海关手续,由受赠单位自行办理。受赠单位应于捐赠物资进口前向所在地海关交验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经所在地海关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进口手续。

对假借接受捐赠名义内外串通,进行套汇、逃汇、逃税、倒卖等非法活动的,一律没收其所得,并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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