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62页(2059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成立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根本法。1848年撒丁王国仿效1814年法国路易十八的钦定宪章并反映法国二月革命的民主要求,制定了一部宪法,实行国王任命内阁和与议会分享立法权的二元君主立宪政体。1861年由撒丁王国成长起来的意大利王国成立,1870年实现全意大利的统一,该宪法遂成为新意大利的国家根本法。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国王权力逐渐衰弱,政府转而向议会负责,实际上成为君主立宪制的国家,1922年法西斯上台后,宪法虽未废除,但已失去实际效力。1946年6月意大利全民公决废除君主制,6月18日成立共和国。1946年6月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经过近一年的激烈辩论,于1947年12月22日通过了现行共和制宪法,27日公布,翌年1月1日起生效。

宪法由一个简短的前言和四部分10章139条构成,其主要内容为:①意大利是以劳动人民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选举、全民公决、创制法律和委托代表等方式行使国家权力;为保证国际和平与正义的秩序,意大利同意对其主权作出必要的限制;吸取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教训,拒绝参加作为侵犯他国人民自由之工具,亦不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②在公民基本权利上,宪法首先确立权利与义务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国家承认及保障个人和社团的人权不可侵犯及要求公民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团结方面的“神圣”义务,全体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承认全体公民的劳动权和选择个性发展权及要求公民“必须”履行促进社会物质与精神进步之职能,以及国家有义务消除阻碍人格充分发展和全体劳动者真正参加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障碍。具体制度上,宪法共有4章41条近1/3的篇幅规定基本权利,除传统的公民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外,特别分章规定了伦理及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前者主要涉及在人格尊严基础上的家庭平等权、妇女与儿童的权利、健康权、受教育权和科学与学术自由等,以及国家对这些权利的实现所负有的积极义务。后者可分为两部分内容,先确认“共和国保护一切形式和种类的劳动”,然后规定保护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和休假权(不得放弃的权利)、妇女同工同酬权、组织工会权、罢工权和团体交涉权等,以及国家对劳动者的救济义务;第二部分规定在国家计划的基础上同等保护私有和公有经济关系,私有经济可依法予以征收,公有经济则仅限于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质的企业。③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宪法规定意大利为统一不可分的单一制的民主共和国,地方分为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实行地方自治制度;在国家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范围内,省议会享有宪法明列的地方立法权,并可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完成其他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省对县、乡亦复如此;中央得派遣政府委员常驻各省,监督省行政法令是否合法,省也须对县、乡进行监督;宪法规定,共和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④根据宪法规定,意大利政体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由众参两院构成,众议院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参议院以省为单位普选产生,任期6年,共和国总统得指定有社会成就的公民5人为终身参议员,前总统变为终身参议员;立法权上两院权力基本平等,政府、两院每一议员、宪法性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团体、5万以上的选民均享有法律创议权,法案一般先由议会委员会审议,宪法性法律和选举方面的法律由议院直接审议,法案经两院审议通过后,由总统在一个月以内公布之,一般在公布后的第15日起生效,总统在签署法案前得用咨文请求议会复议,如再次通过,总统必须立即予以公布;除税收、预算、大赦、特赦和批准国际条约的法律外,10万选民或5个省议会得对法律要求全民公决。⑤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两院议员和各省选派的代表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总统代表国家的团结,为武装部队总司令、国防最高委员会和最高司法会议的主席;总统有权向议会两院提出咨文、宣布议会选举和召集日期、批准政府法案、公布法律、宣布实行全民公决、任命国家公务人员、任命和接受外交代表、批准国际条约、宣战与媾和、宣布特赦令、授予荣誉称号等,但总统的任何法令均需有关部长副署后方能生效;总统在咨询议院主席的意见后,有权解散两院或任何一个议院。⑥政府即内阁由内阁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各部部长;政府必须在组成后10日内向议会提出施政纲领,以获得两院的信任,议会如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必须辞职,而不能请求总统解散议会。⑦宪法规定的司法系统主要由普通法院、军事法庭和宪法法院构成,此外,国务会议(最高行政法院)和其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诉讼,审计院负责审计方面的案件,同时设立最高司法会议,负责普通法院法官的提升、考试、任命和调动、晋级和处分;宪法法院是专门的宪法保障机构,由总统、两院联席会议和最高司法会议各任命5名共15名法官组成,任期12年,不得连任,负责违宪审查、权限纠纷和对总统及政府部长的弹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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