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简明数典》第136页(1024字)
☆第一部兵役法颁布时间:1955年。
☆第二部兵役法颁布时间:1984年5月31日;通过该法会议: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开始施行时间:1984年10月1日;该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3~4年,超期服现役的期限:1~2年。
☆修改兵役法的决定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时间:1998年12月29日;义务兵服役期限规定:2年(同时取消超期服现役规定)。
☆《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时间:1998年8月1日;1998年总部规定保险金给付月标准:850元(保险金给付以全军干部月均工资收入为计算单位)。
☆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6.12万元;因公牺牲的:48个月/4.08万元。
☆军人伤残保险金给付标准——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甲24个月,二等乙18个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军事法律文件总数量:12件(1998年资料)。
☆1982年以来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总数量:40多件(1998年资料)。
☆1982年以来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总数量:70多件(1998年资料)。
☆1982年以来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总数量:1000多件。
☆截至1997年底军队中编有法律顾问处:240多个,律师:1360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4250多个,法律咨询员:65700多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军徽式样的命令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时间:1949年6月15日;规定我军军旗横竖比例为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