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86页(732字)
凡是违反各种社会主义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秩序,扰乱市场、财政、金融管理秩序,破坏自然资源,因而使社会主义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就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刑法第一一六条至一三〇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都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行为。属于这类犯罪的有:(1)走私罪;(2)投机倒把罪;(3)伪造计划供应票证罪;(4)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5)偷税抗税罪;(6)伪造国家货币罪;(7)贩运伪造国家货币罪;(8)伪造有价证券罪;(9)伪造有价票证罪(支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等);(10)破坏集体生产罪;(11)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12)假冒商标罪;(13)盗伐林木罪;(14)滥伐林木罪;(15)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6)非法守猎罪。
走私罪和投机倒把罪,是这类犯罪中常见的两种犯罪。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我国刑法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它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有力武器。实践证明,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但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而且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除了国家采取一系列的经济措施和制定必要的经济法规外,还必须同一切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不懈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