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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88页(735字)

这是指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使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权利、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就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是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人格不受侮辱等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备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权利,还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信仰自由,以及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的权利、男女平等权利等等。人身权利是保证公民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最基本权利。当然,如果公民没有民主权利,那么人身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二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有:(1)故意杀人罪;(2)过失杀人罪;(3)故意伤害罪;(4)过失重伤害罪;(5)刑讯逼供罪;(6)聚众打砸抢罪;(7)诬告陷害罪;(8)强奸妇女罪;(9)奸淫幼女罪;(10)强迫妇女卖淫罪;(11)拐卖人口罪;(12)破坏选举罪;(13)非法拘禁罪;(14)非法管制罪;(15)非法搜查罪;(16)非法侵入住宅罪;(17)侮辱罪;(18)诽谤罪;(19)报复陷害罪;(20)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2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2)伪证罪;(23)隐匿罪证罪;(24)侵犯通讯自由罪。

必须加强同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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