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11页(446字)
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它包括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所谓职能管辖,亦称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管理或侦查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这种分工主要是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国家机构体制中所具有的职能和各种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而确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能管辖包括的具体内容是:(1)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并可以进行调解。(2)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管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3)上述两点规定以外的其他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即是说,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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