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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34页(547字)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他们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国家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在我国,国家是社会主义全民财产的所有者,当然具有主体的资格。但全民财产一般是经国家授权由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的,国家的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以法人的资格进行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譬如以国家的名义发行国库券,承受无主物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因此,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往往以国库的名义出现。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负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借贷合同,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承担义务。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出卖物交给对方所有是他的义务,要求对方交付价金则是他的权利;相反,买受人交付价金是他的义务,要求对方交付出卖物则是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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