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有哪几种?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51页(535字)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种:
一般诉讼时效 即普通诉讼时效,又称长期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加以统一规定的,它适用于一切种类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时效期限的长短有所区别。我国的民法典还未颁布,现行的民事法规对此尚无统一的规定。民法学界一般认为,公民之间的诉讼时效可定为5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诉讼时效可定为3年,法人之间的诉讼时效可定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 即短期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或单行法规加以规定的,其时效期间较一般诉讼时效为短,适用于某些需要及时清结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特殊诉讼时效也优于一般诉讼时效。我国的特殊诉讼时效,大都分别规定于一些单行法规中。例如,交通部1979年6月公布实行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承、托运双方相互间对事故赔偿要求的时效,从货运记录编制的次日起,不超过180天。又如,铁道部1981年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铁路和货主及收货人相互之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天,要求铁路支付货物运到逾期罚款的有效期间为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