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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59页(216字)

凡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从中获得利益,在民法上便称为不当得利。这种不当得利的产生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即使得利成为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得利一方负有返还所得利益的义务。如甲乙两方签订购置皮鞋3000双的合同,甲是买方,乙是卖方(供货方)。乙方由于发货员粗心大意,向甲方提供了5000双皮鞋,甲方平白无故多得2000双皮鞋,这便是不当得利,一经查明,甲应退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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