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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干预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71页(747字)

国家干预是指民事诉讼并非纯粹的公民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事情或关系,而是要受到国家来监督、参与、过问的。谁代表国家来实现这种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呢?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来实行这种干预。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种法律监督,就代表国家干预。

为什么要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呢?这是革命导师列宁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因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家,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是受到国家切实保护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没有根本性矛盾,关心和保护集体、个人的民事权益,就不单纯是某个集体、某个个人的事情,应该说也是国家所关心和保护的事情。为了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国家就要积极地干预民事诉讼,这是由于我们国家是人民的国家这一根本性质决定的。

国家干预除了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外,同时,也体现在人民法院不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限制,而有权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监督,这种监督也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愿放弃某些合法权益,法院认为不当时,可以不受其限制,并应对当事人予以指导,以便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不因其本人声称自愿放弃而不予保护,也就是说仍然应予必要的保护。无论是民事实体权利或民事诉讼权利都是如此,这也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总之,人民的国家是爱护人民、保护人民利益的。人民与国家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止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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