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78页(1155字)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般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也就是“打官司”的、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双方,而这双方都是由于对一定实体的权益发生了争议听候法院裁判的人,他们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参与该民事权益争议的主要参加人。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当事人一般既有诉讼权利能力,也有诉讼行为的能力。但也有的当事人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比如有的精神病患者或年纪幼小的人,他们虽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也就是不可能自己来行使告状、“打官司”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仍然有可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名称是不同的。比如在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中,称他们为原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中,称他们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诉讼的执行程序中,称他们为申清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凡被称为这些名称的人,统称为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或被告,一般一方是一个人,但在共同诉讼中,有的一方或双方都可能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多人。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不允许一方优越或超出于另一方而享有某些特权或照顾。比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无论原告或被告)如果不出庭,都是同样要产生法律后果的。假如是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而不出庭,法院就按撤诉处理,终止诉讼程序。假如是被告人经法院两次传唤而不出庭,法院就可以采取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法院有权缺席判决。当然如果当事人是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原因而不能按时到庭,在经法院考察属实后,法院也可以延期审判,或者暂时中止诉讼程序。
当事人既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就要履行诉讼过程中的各项义务,严肃对待,才能维护国家审判权的尊严。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当事入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