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送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88页(1044字)
送达,也是诉讼中一个名词术语,即指按照一定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送达不仅在于将诉讼文书交给收件人,使收件人了解文书的内容,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而且在于送达诉讼文书本身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例如:法院以传票传唤一个当事人到庭,假如传票未能按时送达,这位当事人未出庭便是允许的;如果传票已按时送达当事人而受传唤人未能按时到庭,就要追查未到原因,如果再次传唤仍不到庭,法院即可发出拘传,这就不是一般的传唤了。因此,法院做好送达工作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有些特殊情况的送达,也作了明文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则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如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离家出走多年,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与之离婚。出走多年的一方没有留下地址,现又无从查询,这种情况下,法院受理该离婚案件后,无法通知其本人,只能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中国法制报》上发出公告,过期仍杳无音讯,即可缺席审理,作出裁定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