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初审商标的异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27页(761字)
所谓对初审商标的异议,是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审定的商标无效,即对商标局准备核准生效注册商标提出的否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除了必须在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期限内提出外,还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异议书正副本各一份。商标异议书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写清楚。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将副本寄交被异议人,并限期进行答辩。在限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的,就认为是弃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如果被异议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撤销审定的商标或驳回异议人异议的裁定。
对于商标局就申请商标异议做出的裁定,不论是异议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还是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5天期限内办理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但是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的,应当交送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商标图样五张,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写明申请人是对商标局以什么字第几号异议裁定不服,并应针对异议裁定,提出不服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还可以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后,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文件送达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