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实行律师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13页(1086字)
有人认为我国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公、检、法机关都是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从事活动,何需再实行律师制度呢?他们认为律师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一套虚伪的民主制度,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持这种认识的人,对我国律师制度缺乏应有的正确理解。律师制度起源于资产阶级反封建渴求民主时期,它确实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但决不是说只有资产阶级才能采用律师制度。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也同样可以利用它,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我国律师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的五十年代,当时建立这种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便更好地为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服务。可是,由于后来政法战线受“左”倾思想的干扰,在1957年以后,刚刚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便宣告天折了,而且许多从事这一工作的好同志在政治上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各种打击、迫害。从那时起,律师制度成为“禁区”,再不敢有人提起被告受审时还可以请辩护人。二十年来,我国司法审判基本上是在没有律师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情况下进行的。十年浩劫时期,被告人的辩护权更是完全被剥夺了,违反法制的情况遍及全国,有些人以制造冤、假、错案作为捞取政治资本,攫取个人私利的手段,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沉痛的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是非常必要、刻不容缓的。同时,律师在我国司法组织体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是任何其他组织、其他人员所不能取代的。广大群众在经历了惨痛的教训以后,都一致强烈要求在恢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同时,恢复律师制度。因此,1980年我国决定恢复律师制度,立即得到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的热情支持,专、兼职律师队伍迅速壮大,律师工作的各项业务活动正在积极、稳步地开展。
律师通过参与诉讼,可以积极协助审判人员做好审判实践工作,防止审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片面性和某些偏差,并为审判人员分析处理案件,提供兼所则明的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弥补了当事人不懂或不熟悉法律知识的局限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作用正在被审判工作人员、当事人、广大群众所认识、理解和接受,这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同时应该清楚,我国的律师在进行活动时,是以准确、公正、无私、实事求是等原则作为指导思想的,这与旧社会请讼师、讼棍,包揽词讼存在着本质差别,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