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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临时指定律师出庭,对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15页(658字)

不对。律师在出庭前,应有对案情作充分准备的时间。一般案件应有3天,复杂案件应有5天,法庭对律师的准备时间应给予充分保证。为此,法院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分别斟酌下列情况:

(1)指定律师辩护或代理,开庭日期应定在法律顾问处接到通知的3天或5天后;

(2)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确定开庭日期,除应留有律师必需的3天或5天准备时间外,还应留有当事人到法律顾问处办理委托律师手续的时间;

(3)如果刑事被告人在押,还应留有被告人写信给其家属或通过看守人员转清律师需要的时间。

有的审判人员不给在押被告人以通知家属聘请律师的时间和条件,是不对的。尤其对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的青少年被告人,如果不说明可以请律师辩护,往往造成被告本人或其家属对判决不服,这样反而不利于对被告的教育改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付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这样便于律师做好出庭的充分准备。如果律师因故不能按时到庭,尚可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律师出庭辩护,应以法律顾问处发给的出庭辩护通知书和当事人或其家属填写的委托书、或法院指定辩护的通知书为凭证,以备法庭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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