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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有没有期限的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59页(445字)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是有期限要求的。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期限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提出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的期限,即任何一方在一定时间内都有权向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要求;(2)对提出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答复的期限,即接到建议的一方,在一定时间内有权对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要求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超过一定时间,这个权利即行丧失。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的期限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建议的一方,可以指定答复期限,但指定的答复期限,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和考虑时间。对方当事人在接到该建议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如果提出建议的一方没有指明答复时间,则按通常适用的期限答复。如果接到建议的一方在通常适用的期限内不作答复,可视为接受关于变更或解除原经济合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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