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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外的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如何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04页(424字)

药品管理法除了规定了对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对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也分别情况规定了法律责任,主要有:(1)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配制制剂,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其他的违反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的管理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罚款限额一般为30元到3万元。(2)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出售除国家规定可以出售的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或者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3)违反药品管理法,造成药品中毒事故的,致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既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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