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因果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南京大学出版社《简明西方哲学手册》第311页(515字)

结构因果性是法国哲学家阿尔都塞在阐述社会结构的多元决定观时提出的概念。阿尔都塞认为,在克思以前的哲学中,主要存在着两种因果性理论。一种是线性因果性,即一个原因可以导致一个不同于其原因自身的结果。这种因果观起源于笛卡尔,是一种机械论的观点。它能够描写一个因素对于另一个因素的作用,但却不能描写整体对于局部的作用。另一种是表现因果性,即任何整体的构成部分都是整体的本质的显现。这种因果观起源于莱布尼茨,而为黑格尔所发展。它肯定了整体对局部的决定作用,但却把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看成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阿尔都塞指出,在马克思的着作中存在着一种和上述两种因果观完全不同的另一种因果性理论,即“结构的因果性”。结构因果性把原因看作一种关系,一种整体。作为原因的结构是内在于它的结果的,是一种内在于其结果的原因。他认为,结构因果性既描写了全面性结构对局部性结构的决定作用,又坚持了局部性结构对全面结构的相对自主性。根据这种观点,一个社会结构的整体,既为各种因素、方面所构成,又反过来构成这些因素或方面。社会结构本身就存在于它对各种因素的决定性影响之中。结构因果性是阿尔都塞多元决定论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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