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63页(2202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略,见“1.走私毒品罪”开始部分)

(1)本罪的概念

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加工、配制成毒品或将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制造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分别由国家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并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这类药品的生产活动,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这类药品的生产计划。国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制造鸦片等毒品,对这种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制造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用毒品原料配制毒品,或将一种毒品变成另一种毒品。其表现形式很多:如从毒品原植物中析离出毒品,将低级毒品提炼成精制毒品,用化学原料合成毒品等。具体而言,制造毒品行为以毒品所属类别为准,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吗啡类毒品;第二种是从古柯树叶中提炼可卡因类毒品;第三种是从大麻中提炼、配制大麻脂、大麻油等大麻类毒品。行为人由于制作技术原因,未能将毒品原料制成毒品而弃之不用,因系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不妨碍本罪的成立,应按制造毒品未遂罪论处。

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构成。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除了贩卖毒品罪,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及其他毒品犯罪的主体。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及其他毒品犯罪的主体,其前提为必须是或者直接参与制造毒品,或者虽没有直接参与制造,但明知他人是为了制造毒品而向其提供制毒物品的。

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最终产品是毒品而非法制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自己是在制造毒品,则不构成本罪。同时,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行为人即便是出于治病目的而制毒的,也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加以从轻处罚的考虑。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制造毒品罪共分为3个处罚档次:

一是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是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多次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以一罪论处。

(4)案例评析:乃买提肉孜制造、贩卖大麻烟案

A.基本案情

被告人乃买提肉孜,男,42岁,维吾尔族,个体户。1988年11~12月,被告人两次用140元人民币向他人购买大麻原植物,制成大麻烟7600克,四次用750元向他人购买大麻烟草7500克。1989年6月,被告人以1400元的价格,将10000克大麻烟卖给牧民艾则孜·木提,余下的大麻烟则供自己吸食。

B.定案结论

被告人于1990年5月24日被捕,同年9月14日被一审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乃买提肉孜表示服判,不上诉。

C.评析意见

被告人乃买提肉孜制造、贩卖大麻烟的行为,已经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治,一审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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