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71页(1875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1)本罪的概念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且数量较大,或者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制。所谓“毒品原植物”,是指罂粟、大麻、古柯等含有较高麻醉性植物碱,能够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等毒品的植物。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私自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故意种植。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动机如何,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制造而种植的,又以其为原料制造毒品,应以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本罪分为2个处刑档次:
一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种植罂粟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除的。
二是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行铲除;在收获之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受处罚。
(4)案例评析:杨兴华、杨兴福非法种植罂粟案
A.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兴华,男,37岁,苗族,贵州省织金县化起区鼠场乡上红岩村农民。1989年农历十月,被告人杨兴华将其父遗留的罂粟种子与杨兴福分开,种在各自的责任田和荒地里,准备收割后将鸦片卖出。1990年5月1日,被当地乡政府发现,在杨兴华的责任田里拔除罂粟苗3600株;在杨兴福垦种的荒地里拔除罂粟苗1681株,同时在其家中查获已收割的鸦片275克(五两五钱)。
B.定案结论
贵州省织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兴华、杨兴福大量种植罂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制造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0年10月27日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兴华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杨兴福有期徒刑5年。
C.评析意见
本案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前处理的,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对两名被告人以制造毒品罪处刑是适当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和1997年刑法颁布后,审理类似案件,应适用现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