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84页(872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的概念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强迫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一方面危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强迫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由于本罪的法定刑只有3至10年,因此相对于其他罪种而言,本罪是轻罪。一般说来,本罪主体多为走私、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的惯犯和累犯。

强迫他人吸毒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违禁品而且会危害身心健康,仍然通过自己的强迫行为,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希望吸毒后不良后果的发生。至于被告人是否染上毒瘾或是否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以及不论行为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对强迫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从重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