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82页(1175字)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1)本罪的概念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使用各种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一方面危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又妨碍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针对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者虽曾吸食、注射过毒品但已戒除毒瘾的人。对正在吸毒或已有毒瘾的人,一般不构成本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否吸食或注射了毒品,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体多为走私、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的惯犯和累犯。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引诱、教唆、欺骗行为会引起被害人去吸毒,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并希望或任凭他人吸毒后果的发生。不管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罪分为2个处刑档次:
一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使得被害人陷入毒潭难以自拔的;因其引诱、教唆、欺骗,致使被害人家破人亡的;引诱、教唆、欺骗三种行为并存的。
对于引诱、教唆、欺骗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