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型毒品犯罪与法律制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82页(402字)

滥用毒品,是指非医疗、科研目的的吸食、注射受管制的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包括吸毒者的自愿吸毒行为,因为刑法没有规定自愿吸毒的罪名。这里所说的滥用毒品犯罪,是指关于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的犯罪。毒品犯罪分子制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让吸毒者消费毒品而从中牟利;毒品在被实现吸食、注射的消费过程中,又势必孳生出新的毒品犯罪罪种,这就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属于滥用型毒品犯罪的四个罪名: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滥用型毒品犯罪是不可忽视的刑法打击对象。规定这类毒品犯罪的罪名,是为了向公民提供防止吸毒现象在我国蔓延,保护公民免受毒品侵害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以下分别阐述滥用型毒品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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