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振兴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1页(334字)

韩国1980年《水产振兴法》第2条规定:(1)政府须制定促进水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渔船、渔具、捕方法、加工、出口、稳定鱼价等方面的发展水产业的综合政策、措施。(2)地方公共团体须依照政府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地区的政策、措施。《水产振兴法实施令》第3条规定,水产厅长须根据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综合政策、措施:(1)水产品的增殖设施及其管理;(2)渔业用普及设施(包括通讯设施)及其管理;(3)渔港的基本调查和设施管理;(4)渔船的建造、进口、维修及其装备的改良;(5)渔具、捕捞方法的改良;(6)水产品的处理加工设施及制品改良;(7)水产品的出口扩大;(8)水产品流通结构的改善;(9)鱼价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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