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1310页(1219字)

1.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以前,我国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由当时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拨城市维护费组成,称为三项费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建方面资金欠帐太多,致使城市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1979年国家开始在部分大中城市试行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办法,但未能根本解决问题。1981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设想中提出:“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征城市建设税,作为县以上城市和工矿区市政建设的专项资金。这项税收开征后,大中城市不再从工商企业利润中提取5%的城市维护费,国家财政也不再拨给城市维护费。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集范围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了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城市、县城和县属镇。凡在上述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和服务行业经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并分别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目前,在税制改革的税种尚未全部出台前,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及税额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即: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乘以纳税人经营所在地适用税率。用公式表示为:

5.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独立进行,在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环节和违章处理等方面,与作为计税依据的三种税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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