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页(388字)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一种组织形式。代表小组有两种。一种是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小组会议,其法律规定见于组织法、选举法和议事规则;是会议期间代表讨论问题、审议议案的一种会议形式;设在代表团之内,由小组成员推举各组召集人。另一种是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形式,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还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乡级人大代表也可以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只要3名以上代表在一个居住地区或者单位即可组成代表小组。在选举程序中,代表小组只是就会期内的形式而言,它可以听取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但通常讲的代表小组是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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