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2页(274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2条规定,中央会根据章程规定,开展下列业务:(1)渔船保险等保险费的计算。(2)有关渔船保险等事故的发展及损害的预防与防止等事项的调查、指导和援助。(3)受会员组合委托,对将要受理的参加渔船保险等的渔船进行调查,对渔船保险事故及损害进行调查。(4)渔船保险等的普及宣传。(5)会员组合职员的指导和福利保健。(6)为谋求其他渔船保险事业等的健康发展,开展调查、指导和援助。(7)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业务。(8)渔船乘船主保险再保险业务。(9)上述各项业务的附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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